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2.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3.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4.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5.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6.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7.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8.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9.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11.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3. 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
14.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医改是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为了规范医改的实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该法律于1999年颁布,重点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管理、医疗行为的规范、医疗服务的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于2005年颁布,明确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了参保范围、基金来源、医疗服务定点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管理法》:该法律于2001年颁布,明确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法律于2003年颁布,重点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应急响应机制、信息发布、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该文件于2007年颁布,明确了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保障范围、保障方式、政策倾斜等问题。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