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函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法院等单位在对特定对象的调查中,载明单位的资金情况的文书,由银行盖章加以确认。银行对账单是银行出具的储户的资金存取明细单。两者都与银行有关,都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谈不上谁更可靠的问题。
对账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是否存在公章没有绝对的关联。对账函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签字认可。
公章的使用一般被视为一种形式要件,但如果对账函中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即使没有公章,对账函仍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况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