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1988年之前,中国没有国家赔偿规定
2 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国家政策中,个人权益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善,国家赔偿也不是重点政策。
3 直到1988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才标志着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该法规定了对因国家机关侵犯个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作出赔偿。
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88年接班,按国家政策规定,履行了接班手续,并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企业为其建立职工档案,自88年开始工作,直至1992年12月31日止,连续工作,这期间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 在1988年以前,国家赔偿规定并不完备,可以说是比较落后的。
2 因为在当时,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条件非常有限,例如对于非正常死亡、人身伤害等,都只能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无法真正保障受害人和家属的权益。
3 后来,随着社会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国家赔偿规定得到了不断完善,尤其是在2009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中更是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大大提高了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