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
干部退休制度详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其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干部退休年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主任、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主要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不超过一般60岁,处级干部不超过60岁;其他干部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