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修好了,补偿通常是根据事故责任来确定的。如果对方全责,他们的保险公司会负责支付修理费用。如果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那么各自的保险公司会按比例分担修理费用。
如果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以支付修理费用,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车辆价值、修理费用、使用年限等因素。
最终,双方应达成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确保受损一方得到合理的赔偿。
2、如果超出车损险赔偿的限额,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赔偿超出的部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作出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