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5日。参保单位于每月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
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社保跨年结算时间因城市而异,一般在1月15日前完成。例如,北京市的社保跨年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8日至1月15日;上海市的社保跨年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至1月15日。在此期间内,参保职工需要缴纳上一年度的社保费用,并进行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
企业也需要根据新的社保政策进行数据更新和记录。如果超过结算时间未缴纳社保费用,将会面临一定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因此,参保职工和企业都要认真对待社保跨年结算时间,及时缴纳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