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财产保全。对财产的保全就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对于不动产即是所谓的查封,无法进行出售。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民事诉讼法》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财保金是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的财政收支中的一项。
其中,医疗保险是指通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医疗卫生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指在职工退休后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因失业而失去收入后,获得一定金钱补偿或其他帮助的制度。
财保金的意义在于为国家提供应对风险的资金支持, 为民众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援助。
同时,它也是国家在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