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证飞行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第四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
(二)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
(三)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
(四)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
(五)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能力;
(六)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
(七)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提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对空域建设和使用的总体需求,负责组织建设和使用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
第六条 为提高空域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飞行活动安全和顺畅地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所用空域对有关航空器开放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办法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空域协调使用的程序方法可能会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的一些常见步骤和方法:
1.规划和准备:在进行空域协调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规划和准备工作。这包括确定参与协调的各方、明确协调的目的和范围、收集相关的空域信息和数据等。
2.沟通和协商:各方之间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是空域协调的关键。可以通过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或专门的协调平台等方式进行交流,讨论和解决彼此的需求和关切。
3.制定协调方案:根据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制定具体的空域协调方案。这可能包括确定空域的使用时间、高度限制、飞行路径等方面的安排,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监测和调整:在空域协调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密切关注空域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调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5.记录和报告:对空域协调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协商结果、方案变更等。同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协调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共享。
6.培训和教育:为了确保空域协调的顺利进行,参与人员可能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协调程序、规则和安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空域协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之间的合作和配合。此外,不同地区的空域管理规定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并与相关的航空管理部门和机构进行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