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证明材料上有证明人的签字和手印,具有证据的作用,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有证人证明该材料与事实不符,该材料的证据力就没有了,法院就不会采信了。
当庭做证人的效力大与证明材料效力。
只有证人没有证物,法律规定证人证言也算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但仅凭证人也难以认定,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具体要以法院对案件的争议性、证人的智力状况、证言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
自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但自述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