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部门一般不接受公证处的重新公证,因为重新公证通常是为了证明房产或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些权利通常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和验证。
如果房产或土地已经通过公证证明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通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新或更正。这些程序可能包括重新公证、注销或更改登记等。
如果公证处提供了重新公证服务,那么该服务可能是为了证明房产或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便进行更正或更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有关更正或更新程序的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时间一般都需要30天左右。
因为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的手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
但要记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候,有些还需要公告、权籍调查以及补正资料,这些手续所需时间并不包含在30天以内。
不可以,因为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处是两个独立的机构,公证处并不能代表不动产登记部门重新公证和换证
不动产登记是指以房屋、土地等为主体的重大财产转移和权利确认的制度行为,而公证是由法律授权的公证人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对客观事实和法律意义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
两者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职责,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具备重新公证和换证的权力
如果需要重新公证和换证,需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