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电动三轮最大速度大于50km/h,则依法属于机动车,否则属于非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摩标准”)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由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4.2012年版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重新定义了摩托车。将部分长着摩托车样子、速度并不慢的代步“电动自行车”纳入了轻便摩托车的管理范畴。
1.
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
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