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婚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因订婚关系,为表示诚意,给予一方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一方未履行订婚彩礼义务不能单方解除订婚,如另一方未履行订婚彩礼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订婚。当然,订婚彩礼的具体数额和财物种类需要双方自行协商,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装修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装修合同一方违反规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
装修合同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订婚彩礼应当符合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订婚一方要求彩礼过高或者非理性,农村地区传统习俗以及地方规定不得过分损害彩礼一方的利益。
如果订婚双方未成婚,以一方违反了订婚协议的约定而导致订婚解除的,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物。如果已经成婚,则不适用民法典订婚彩礼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