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审批,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即两年之内必须执行拆除,否则就会失效。但是,在执行期限内,因拆迁条件未成熟等原因需要延长拆除期限的,可以在原强制拆除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做出拆除决定书,延长拆除期限。总之,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书失效的时间取决于执行期限是否到期,如果到期未曾执行拆除,则失效。
一般情况下,如果违章建筑拆除导致商户损失,商户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提供合理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法律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商户可能会获得拆迁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商户可以咨询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相关权益和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