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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给予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其亲属单位负责人、社会名人等都可以做为 担保人 进行担保。 如果找不到担保人,或者公安机关不同意以人担保,可以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也可以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罚款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立案,作为行政机关启动处罚程序的第一步,其条件设定不仅关乎行政管理的效率,更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具体而言,行政处罚立案应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首先,必须发现明确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发现”可以源自多种渠道,如行政机关的日常检查、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他部门移交以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而“明确的违法行为”并不要求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只需初步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存在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
其次,执法机关需认为该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一判断涉及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的考量,以及对该行为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职权管辖和级别管辖,只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才有可能被立案查处。同时,行政机关还需明确,一旦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
此外,立案还应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后,应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只有在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应及时立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原因。这既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启动处罚程序时能够既高效又公正地行使职权,既保护公共利益,又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