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4条全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92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和刑罚:
【刑法第292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大麻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其他成品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罚金。
解释说明:
1.本条所述“其他成品毒品”包括但不限于阿芬太尼、芬太尼类物质等。
2.本条所称“拘役”,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对犯罪人实行管制和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3.本条中“情节较轻”的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和第32条加以认定。
简而言之,292条规定了非法持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其他成品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警告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