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措施。
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较重的罚款和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也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在执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不包含
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范围是指直接损失,即客观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而间接损失不在此范围之内。
但是,间接损失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重要影响之一,例如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这些都是间接损失。
因此,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直接和间接损失,制定各种损害赔偿准则,全面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1.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2.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3.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