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实行的是特别规定,即未成年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例如在16岁以上,犯罪行为能够认定为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教育、感化、矫治为主,同时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如果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其年龄、犯罪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初步决定是否定罪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需要惩罚,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轻判或者宽大处理,同时应当采取法律措施以促使其教育改造。
如果未满18周岁的人被判刑或者强制医疗、收容教育,应当有专人进行监护,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刑法第20条被修改是为了完善刑事追诉期限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原第20条规定了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在犯罪后一定期限内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追诉期可以停止计算。
修改后,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发现或是否在逃。
此修改旨在防止犯罪时效因犯罪嫌疑人逃遁或躲藏而无限期延长,保障公民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