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的启用需经过法律程序,首先业主大会应当通过决议,确定使用维修基金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接着,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需要书面通知所有业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同意书,以确保业主对维修基金使用的决定进行知情认可。
一切程序完成后,业主大会应当将相关决议报备到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基层政府部门备案。在完成法律程序后,维修基金方可正式启用。
开始于1998年,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 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后来成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强制缴纳的费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