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内容。其中,普通货物物品指的是除枪支,弹药,货币,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等以外的物品,也就是说,刑法对特殊物品进行了单独罪名规定,而走私普通物品刑法第153条则起到兜底的作用。
是对走私货物的规定。一,走私货物在五十万以上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走私货物在十五以上的五十万以下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五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并按规定缴纳罚款并没收货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