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内。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百,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道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社保缴纳的基数主要是根据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具体来说,职工个人当年缴费基数应为在岗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于确定当年的缴费基数。这里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对应的是上一自然年,即上年度1月至12月期间,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平均到每个月的金额。
如果工资总额在社保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那么缴费基数就是该工资总额;如果工资总额高于社保基数的上限,那么缴费基数就是上限值;如果工资总额低于社保基数的下限,那么缴费基数就是下限值。此外,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果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果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月缴费基数按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