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不再计算视同交费年限。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前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视同缴费
因为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现行退休人员及退休前已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在跨统筹区域内流动(即从一个城市的单位调入另一个城市的单位)时,可以实行“视同缴费”政策,也就是由调入单位代缴原缴费地的应缴费月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因此,81年参加银行工作、95年调入国企且已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2年被辞退的人员,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可以享受视同缴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