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毕业:适用于普通高中毕业生,包括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和参加高中同等学力考试的其他高中毕业生。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如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毕业生。
3.其他同等学力:适用于没有相应学历但具备同等学力的人,例如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获得与高中相当的学历的人。
4.国外留学毕业:适用于在国外留学并获得国外学历的毕业生。
总则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权益保障、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和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