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赔偿通常在社会保险范畴之内,其主要来源是工伤保险。拥有工伤保险的企业雇员,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职业病,导致身体伤残或者死亡,就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用于支付医疗费、失业补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此外,企业雇主还有义务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伤救助金,用于救助受害员工(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因此,对于工伤伤残赔偿,应首先参照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规和企业制定的保险政策,以明确责任及赔偿标准为前提,让伤残员工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赔偿。
工伤伤残赔偿通常不在个人医疗保险、意外险等基本保险范围内。而是需要通过法定保险——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员工购买,并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工伤伤残补偿金、医疗费用等,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雇主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救济。
一、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