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有住房买卖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目前尚没有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了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最新规定是禁止买卖公房。
原因是公房属于国家集体资产,其用途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保障其基本住房权益,禁止买卖公房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商品进行投机炒作,维护住房公平和社会公正。
如果有人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可以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请和转让,不得以买卖的形式进行。
此外,近年来随着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住房需求也在变化,各种新型住房产权、租赁方式、低碳绿色建筑也正在逐步推广,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