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方面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民法典明确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而让出自己的财产或承担义务的行为。
2. 担保方式: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信用保险等。
3. 担保人的保障:民法典将担保人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关系人,规定担保人不得同时被债权人和债务人追偿,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追偿。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债务期限相同,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5. 担保人的范围: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不得提供担保,也不得强制提供担保。
6. 担保物的处置:民法典规定,在担保物处置后,优先受偿权应当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担保物处置所得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1. 担保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传统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和保证外,还增加了应收账款、股权等财产权利的担保方式。
2. 担保形式更加多样化:依据协议方式,担保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多种形式。
3. 担保期限更加灵活: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担保期限的长短。
4. 担保责任更加明确:担保人应保证债务的清偿,并且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其经济实力。
5. 担保物处置更加规范:担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债权人有关担保物的情况,并且在担保物处置时,应当尽量保证债务的清偿。
6. 担保物返还更加规范:当债务履行完毕后,担保物应当及时返还给担保人。
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