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化妆品的包装上并不需要写明保险公司承保信息。化妆品属于消费品范畴,与保险无关。而且,保险公司只会承保一些风险较高的商品,如大型机械设备、航空器等等,而不会承保消费品。
因此,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应该是产品名称、成分、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确保使用安全和效果。同时,对于化妆品的包装,厂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化妆品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