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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是什么时候开始
时间:2025-06-19 01:36:06
答案

1998年

石家庄的职工医保是从1998年12月开始交的。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2019年11月,安徽首批422个病种及支付方式公布,从2020 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在省属18家医院就医时,将有统一的支付标准。

石家庄市医保是什么时候开始
答案

1 石家庄市医保开始于1998年。

2 在中国,医疗保险的实行可以追溯到1986年。

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石家庄市正式开始实施医疗保险。

3 目前,石家庄市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多项保险制度。

石家庄市医保起付标准
答案

石家庄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规定,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参保职工可按比例享受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按参保职工所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标准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及门诊医疗费年限额报销标准表》规定执行,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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