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
一是由实际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材料供应商或机具出租人直接发生买卖或租赁合同关系的就是实际承包人,故权利人应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追索款项;
二是由工程的承包人即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该权利人的材料或机具是为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或分包,属承包人内部经营的问题,与权利人无关;
三是由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的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违法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承包人负最终的责任,故实际承包人自应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违法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因其是讼争工程的承包人,故因工程所需的欠款,其作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工程局防护员通常是指在建筑工地或工程项目中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可能包括:
1. 确保工地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得到执行。
2.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施工区域的标识和封闭、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等。
4. 协助开展安全培训和意外调查,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5. 协助管理人员处理安全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确保工地的合规性。
总之,工程局防护员的工作旨在确保工地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认为工程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工程居间人的责任:
1、给委托方提供准确工程信息及工程项目地址。
2、自行承担该工程项目活动期间的一切费用和自身的安全责任,直至委托方与矿主方龙里县巨潮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建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