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配送方式可能因地区、部门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行政处罚通知书通常会通过邮寄、挂号信、当面送达等方式进行配送。
不能配送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规定:某些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例如要求当面送达或通过挂号信等特定方式进行配送。
2.确保送达:为了确保行政处罚通知书能够有效地送达被处罚人,有时需要采用更可靠的方式,例如要求被处罚人亲自签收或提供送达证明。
3.保护当事人权益:配送行政处罚通知书时,需要确保被处罚人能够及时收到并了解处罚的内容和权利。通过特定的送达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配送方式可能因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你对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配送方式有疑问,建议你咨询相关的行政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