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公司成立后的子公司如果减少了,理论上仍然可以被称为集团公司。这是因为集团公司本身不特指子公司的数量,而是表示公司的一种组织形态。集团公司可以是单一的母公司,也可以是拥有多个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只要这些子公司都处于集团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且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改变,那么集团公司这个称呼就可以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招标业务常见的六条禁令包括:
1. 泄露招标信息禁令:禁止内部员工将招标文件、招标信息等有关招标业务的机密信息泄露给外部未经授权的个人、组织。
2. 不公平竞争禁令:禁止内部员工借助职务便利,干预、操纵招标过程,以及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3. 内外勾结禁令:禁止内部员工与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利益相关人员勾结串通,提前泄露招标信息、设定暗箱操作的收益分配方式等。
4. 激烈竞争禁令:禁止内部员工通过提供虚假文件、不实信息等方式,采取欺诈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5. 违规收受款物禁令:禁止内部员工违规收受供应商、承包商等利益相关人员的财物、礼品、回扣等违规行为。
6. 转包转包禁令:禁止内部员工在招标过程中私自将招标项目或合同转包给与之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既违规又可能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