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市调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规定:2015年1月1日前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仍按照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5年1月1日后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按以下标准交存: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