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监外执行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此,监外执行不可以到外地出差,必须报经批准且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因地而异,请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监外执行期间的去外地出差时间并没有法定的具体限制,但是必须遵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关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出差的时间应该是经过监管机关同意的,并且符合监外执行计划和条件的要求。
对于较长时间的出差,可能需要与监管机关进行进一步沟通和协商,以确保监外执行计划正常执行,同时保证出差安全和相关风险的控制。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确保监外执行人员的安全和监督,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监外执行期间一般是不可以出国的,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
但如果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被刑满释放的,一般是可以出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