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申诉程序,可以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院,也可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经过二审的案件,再审申请应该向中院提交。如果中院认为不属于中院审查,或者中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民事判决之前,当事人是可以与法官进行面谈的。这种面谈通常被称为“调解”或“庭前会议”。它允许当事人与法官面对面地讨论案件细节,澄清争议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面谈的目的是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作出更公正、合理的判决。但请注意,面谈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改变判决结果,判决仍然会基于法律和事实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