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国家统配化肥任务的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临时价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二、计划外化肥,在国家物价局未规定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制定当地最高出厂限价的,可以制定。 但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发布后,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经委等六部门[1987]695号关于“农用化肥除由农资部门经销和化肥企业自销(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化肥”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化肥
(一)出厂价格
以重油、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计划内尿素,每吨由四百二十八元提到四百九十元。
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的计划内尿素,每吨由四百二十八元提到五百二十元。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生产的计划内硝酸铵,每吨由三百七十三元提到五百一十元。
中央进口尿素外贸拨交价格,每吨由四百一十元提到五百二十元。
(二)销售价格
中央统一调拨分配的尿素,每吨由五百三十八元提到六百六十元。
硝酸铵每吨由四百六十三元提到六百四十元。
三料过磷酸钙每吨由四百七十元提到五百四十元。
磷酸二铵每吨由七百元提到七百四十元。
氮磷钾复合肥每吨由四百四十元提到四百八十元。
氯化钾每吨由三百四十元提到三百九十元。
硫酸钾每吨由三百九十元提到四百四十元。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的尿素,产品税率统一降到5%。
(四)为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给予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仍应继续执行,不得取消。
二、化肥用天然气
(一)四川天然气已实行包干内外价格并轨。其中化肥用天然气出厂价格并轨为每千立方米二百二十元。
(二)其他油田天然气价格未并轨。包干内化肥用天然气一律提到每千立方米一百六十元;包干外化肥用天然气与其他用气执行同一气价,每千立方米三百三十元。
一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生产的化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二、为鼓励农民种粮、种棉,保证化肥挂钩奖售政策的兑现,国家对粮食、棉花挂钩奖售部分的化肥(包括: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二元素复合肥、三元素复合肥、高浓度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等)实行平价供应。
已实行综合销售价挂钩的地区,可不改变,继续实行。 其余部分的平价化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将平价肥与购进的高价化肥(包括进口高价肥、企业超产肥和调剂肥等)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执行结果发生虚盈虚亏,可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在下年制定综合平均价时调剂。
三、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内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前提下,确因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发生亏损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地方临时价格。
四、计划外化肥,其中,国家统一定价品种,由国家物价局控制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 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不准突破。
五、地方生产的小化肥(如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等)是否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由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