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下岗工人连续工龄认定规定如下:
1.下岗前工作时间计入连续工龄:如果下岗前员工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下岗后未就业的,其下岗前工作时间应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例如,下岗前工作10年,下岗后未就业,那么其连续工龄应该计算为10年。
2.下岗后未就业时间不计入连续工龄:如果下岗后员工没有及时就业,那么其下岗后未就业时间不会被认定为连续工龄。例如,下岗后未就业3年,那么其连续工龄应该仍然计算为下岗前工作时间,即10年。
总之,下岗工人连续工龄认定规定是根据下岗前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下岗后是否及时就业来计算的。对于下岗工人来说,了解自己的连续工龄情况,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社保待遇和退休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