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备案申请。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
1. 区划依据:说明禁养区的设立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2. 区划范围:确定禁养区的具体范围,包括地理位置、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情况等。
3. 禁养物种:列举禁养区内禁止养殖的畜禽物种,如禽流感病毒易感性动物、口蹄疫病毒易感性动物等。
4. 区划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确立禁养区的标准,如禁养区内禁止单栋养殖场面积、禁养区周围防护带要求等。
5. 区划程序:确定禁养区划定的具体程序,如需进行相关评估、公示等程序。
6. 监管措施:明确禁养区内的监管措施,如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巡查等。
7. 监测体系:建立或完善监测体系,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