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利性托育机构需要在所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所在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3、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然后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举办营利性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4、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部门规定应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会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在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