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财务试工不愿意去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1. 薪资待遇较低:财务岗位的薪资待遇可能达不到应聘者的期望,导致他们不愿意去尝试。
2. 职业发展有限:如果财务岗位的职业发展前景有限,或者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晋升机会,应聘者可能会选择其他更有潜力的工作。
3. 工作环境不佳:工作环境和氛围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满意度和积极性。如果工作环境较差、工作压力过大,应聘者可能会选择其他更舒适的工作环境。
4. 工作内容枯燥:财务工作通常比较枯燥,需要处理大量数据和报表。如果应聘者不喜欢这类工作,他们可能会选择其他更具挑战性和兴趣的职位。
5. 工作地点遥远:如果工作地点离应聘者居住地较远,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去尝试。特别是在大城市,交通时间和成本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
6. 缺乏安全感:在试用期内,员工可能觉得缺乏安全感和保障。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稳定的劳动合同和福利,应聘者可能会选择其他更有保障的工作。
7. 企业文化不符: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可能与应聘者的个人价值观不符,导致他们不愿意去尝试。
8. 缺乏培训和发展机会:如果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应聘者可能会选择其他能够提升技能的工作。
要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尝试财务岗位,公司可以考虑提高薪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等措施,以增加职位的吸引力。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仲裁机构不单只处理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一般分为两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个人之间的。
如果试用期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调岗引发的劳动纠纷,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相关证据,以寻求公正的裁决。
此外,如果各种调岗方式属于单位规章制度内的安排,且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可以先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公司人事部门与企业沟通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再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途径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果希望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劳动者无需提供特别的理由或满足特定的条件,只要给予足够的预告期,就可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他们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只有在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录用条件”的理解存在争议。例如,有的单位可能会将“考核结果”作为录用条件,但这种做法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当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时,建议双方都仔细查阅合同条款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