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户清查时,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文件上的正式注册名称为准。这些文件是单位合法经营的重要证明,也是单位名称的官方认可和确认。
因此,在进行入户清查时,应该以这些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为准确依据。任何非正式或非法文件上的名称都不能作为单位名称的认定标准。只有通过官方渠道正式注册的名称才能被认可和采纳。
因此,在执行入户清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正式注册的名称进行清查和认定。
办理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四、特殊情形还需提供特殊材料
一、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项中“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