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在立案后并不一定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情况下,经侦大队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经侦问过话后,是否会直接抓人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经侦追回钱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受害者。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