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导致本单位“吃空饷”问题发生或处理不及时、不适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所属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工作负相应责任。并视情形按,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对因“吃空饷”问题涉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私设“小金库”,违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吃空饷”的六种情形: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企业吃空饷的认定包括三条,一是本人实际上并没有上班,二是本人实际上并没有给企业解决过难处理的问题,三是本人没有亲属在政府或关键企业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