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扬言要惩罚、报复或危害某人而强迫他答应自己的要求;利用对方的弱点、借力量、威胁或其他压力以强迫对方去做或去选择。
指利用对方的弱点,仗恃自己的势力,强迫对方答应自己的要求。
明 蒋一葵 《长安客话·女直》:“腥膻野性,或乘虚而零窃,或纠众而跳梁,或执词而要挟。” 清 林则徐 《会谕义律》:“伊欲要挟而求,岂本大臣、本部堂反不能宽间以待乎?” 邹鲁《四川光复》:“且贷款筑路,外人要挟万端,国权更将不保。” 巴金 《灭亡》第九章:“然而 袁润身 爱她,又是那样情急, 袁润身 又拿自杀的话来要挟她,难保她不会软化的。”[1]
要挟他人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离别,是为了更好的相遇。当城市的灯火渐行渐远,心中的友情却如星光般闪烁不息。即将踏上新的征程,我会带着你们的祝福和笑声,去追寻更广阔的天地。感谢你们陪我走过的每一段路,每一个故事,都是我心中最珍贵的回忆。虽然距离遥远,但我们的心始终紧紧相连。期待再次相聚的那一天,我们共同分享彼此的成长和喜悦。再见了,亲爱的朋友们,愿我们的友谊长存,如同那不变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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