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起诉书、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阅读、复制和提取。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这条规定保护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事诉讼法14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也有权在必要时更换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协助,提出抗辩意见,并参与审理过程。
法院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这一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有权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公安机关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传唤、盘问,搜查、扣押、查封与冻结涉案财物;并对涉嫌罪行的人员进行指纹、视网膜等生物特征信息采集及与国家信息库比对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都必须在合法程序下进行。
该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的权力和职责。
涉及涉嫌罪行的人员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利需要得到合法的保护,同时也要依法展开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