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其主要规定有:
1.各单位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2.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
3.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于发放工资、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对个人的支付;
4.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实行转帐结算;
现金借条起诉一般需要的证据如下:
1、现金借条;
2、还款期限届满的证据;
3、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其它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5,法律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