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所了解的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退货、退款、维修等服务。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了问题,商家无权以收据丢失为由拒绝退款。
如果消费者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购买该商品,如订单号、付款凭证等,商家应当积极处理解决。
如果商家坚持以一些无法证明的理由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商家应尽的义务,希望商家能够重视消费者的诉求并优化自身的服务流程。
没有本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收条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收据丢失不一定需要登报,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会需要登报。比如当收据金额较大且涉及到法律纠纷或保险赔偿时,为了证明收据的真实性并避免收据被伪造或冒用,就需要在报纸上登载收据丢失声明,以起到公告和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