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有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合理使用租赁物,房屋在正常损耗内的不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大概就是指租房在正常使用房屋时,房屋折旧了,租客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因为租客的问题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租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是说,在租赁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一)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债权的实现;
(三)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趋势;
(四)债务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债权的情形。该条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特定情形时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其中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履行能力、逃避债务趋势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