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狗证应去所处街道办和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1、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犬只到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
2、居委会签署意见,签订养犬责任书;
3、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品种,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植入芯片,领取犬只免疫证;
4、携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养犬登记证。
办理犬证应到当地的公安局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犬只管理条例》的规定,养犬人必须为犬只办理犬证,以便管理部门进行追溯及管理,所以犬证的办理处应该是在政府部门。
2.犬证办理程序和费用不同地区有差异,需要具体咨询当地公安局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所以具体的信息可以通过当地公安局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咨询获得。
派出所。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