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九条是在1997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该条款规定了对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无过失犯罪应当依据刑法规定分别定罪处罚的原则。修订该条款意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强化司法公正,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刑罚的判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刑法第十七条是在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修改的12。
刑法第四十九条是在1997年7月1日修订的。修订前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于已经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没有执行不作为的,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继续执行的规定,而修订后新增了对于已经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细节的规定。
这一修订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