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增设的电梯司法解释:
一是《民法典》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以6层为例,12户住户中的8户,甚至6户同意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是《民法典》对加装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平衡提供了救济途径。如上述案例所述,一层住户无权阻挠施工,但认为安装电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起诉请求赔偿。
1、2013年6月6日,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与万特公司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向万特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2.5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本金分20期偿还,每半年偿还1250万元。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为借款发放日起算,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3%,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3.95%,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兴业银行天津分行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2013年7月10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人民币2.5亿元转入万特公司的账户。万特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如约偿还了前两期本金及相应利息,后续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均未偿还。
3、2015年1月9日,原告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起诉被告万特公司,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4、一审:天津高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万特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5、二审:被告万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未按期归还的本金计收罚息后,不应再计收复利。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存在自然人民间借贷补充责任判例。
最高法院多次对于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做出判决,其中就涉及到了赔偿责任问题。
例如,2015年3月最高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中规定,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导致出借人蒙受重大损失的,出借人可以请求返还借款并取得约定的利息,但不能要求承担未约定的“补充违约金”和“违约金”。
此外,出借人疏于审慎,导致不当借贷,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对于该类纠纷并没有制定明确的补充责任判例,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