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种行为严查!
0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03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或者为他人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提供便利;
04利用虚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05伪造、变造知青身份档案办理补缴;
06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07灵活就业人员临近退休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弃缴社保,无论是否自愿,都是在法律上无效的。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4、不签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企业不跟员工签合同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事,更不能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保。
5、用现金或其他补贴代替给员工缴纳社保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长期存在社保和个税对比异常的情形
社保入税后,基本打破了社保和税务的信息孤岛,社保缴费基数和个税扣缴基数长期信息不一致,对企业来说是个极大的风险项。
7、违规挂靠公司代缴社保
按照规定,社保必须由用人单位来缴纳,也就是需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